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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模式的启示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年9月18日 作者:  来源安庆市农委

 

    启示之一: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应该以企业化经营为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类中介组织成为连接市场和引导供求的重要纽带。农村职业介绍和劳务派遣机构作为联接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农民工与用工企业)的市场中介组织,高效率地实现了双方对接,使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益提高。金桥公司开展劳务派遣的实践表明,以企业化经营的方式组织农村劳务输出,能有效对接企业的用工需求,提高了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减少了农村劳动力转移成本和风险,提升了劳务输出的档次和效益,并且有利于形成劳务输出品牌,有利于农民工权益维护。因此,各级政府在抓农村劳务输出工作时,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民办劳务派遣(职介)机构,鼓励民办机构以企业化经营的方式开展农村劳务输出,适应用工市场需求,扩大输出总量,提高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和经济效益。有人可能会说,帮助弱势群体就业是政府职责,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不应该搞什么企业化经营,而应该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农民介绍职业。这种说法从表面上看似乎很有道理,实际却是脱离国情和超越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理想主义”论调。不错,在很多发达国家,政府确实为失业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我国政府的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近年来也在组织农村劳务输出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实在太多,总体素质又偏低,转移就业任务之艰巨堪称“天下第一难事”,可以说没有哪个发达国家的政府敢说有能力把这个任务包揽下来,更何况中国还是个发展中国家。所以,作为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就更不可能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全包下来。所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调指出,要“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转移就业的机制”,强调要“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因此,各地应该坚持从实际出发和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鼓励以企业化运作方式为主开展农村劳务输出,充分发挥经济利益的杠杆作用,撬动农村劳务输出更快更好地发展。

    启示之二: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与输出就业要实行“一体化”运作。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专业覆盖面广,培训与就业紧密关联,衡量培训质量和效果的好坏,关键是看就业率的高低及能否稳定就业。金桥职校和金桥公司以培训促输出、以输出带培训的实践表明,将培训与输出有机结合起来,实行“一体化”运作,既从根本上解决了培训与就业脱节问题,有效调动了农民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又切实提高了劳务输出的成效。因此,要大力推广这种“一体化”的运作模式,推动各类培训机构与用工企业联合开展订单式培训;引导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劳务中介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互动双赢。尤其要鼓励民办劳务派遣(职介)机构发挥劳务输出渠道通畅的自身优势,建立自己的培训基地,实现输出与培训的“无缝对接”,形成劳务经济的产业链,以稳定输出、高效输出为带动,对内树立技能培训的品牌;以专业化、特色化、规模化的培训为基础,对外打响劳务输出的品牌。我们之所以提出“尤其要”,是因为这些民办培训与输出机构的人员工资、运转经费完全靠市场,他们要想尽一切办法适应农民、适应用工企业、适应市场,国家有培训补助有助于他们壮大,国家没有补助他们同样要将培训与输出做下去,而且实践证明,相当一部分民办培训与输出机构,生命力较强,成长性很好,给点阳光就灿烂,只要是公平竞争,他们大多能够胜出。

    启示之三:政府培训资金投入要有利于促进形成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农村职业技能培训机制。从概念上讲,农村职业教育培训本身属非义务教育范畴,因此“社会化、市场化”是其必然的发展趋势。金桥职校作为民办培训机构能够生存和发展,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作出重要贡献,也有力印证了这种发展趋势。但是由于农村职业教育市场的下一层(即接受职业教育培训者)是低收入及贫困的农家子弟,所以国家在这个本身属于市场化的领域投入财政资金,通过实施“阳光工程”等项目对农民参加技能培训给予适当补贴,以形成政府引导、多元办学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制。从我市“阳光工程”实施两年多的情况看,中央和省财政的补贴资金有效调动了农民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也推动了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但是实事求是地看,财政补贴资金还没有发挥最大效益,一些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效果不够好,学员转移就业的比例不够高,而且政府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监控的任务很重、难度很大。造成上述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财政补贴资金没有采取直接补给农民的方式,而是先将培训任务分配下达到各定点培训机构,然后根据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将补贴拨付给定点培训机构,从而使接受培训的农民间接享受政府补贴。实际情况表明,这种补贴方式不利于培训机构之间展开充分竞争,不利于形成市场化的农村职业教育培训机制,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效果的进一步提高。改进的办法是实行培训券制度,将补贴资金与农民参加培训直接结合。具体可以按如下办法进行操作:将现有用于农民转移培训的分散资金打捆,“量粉做粑”确定年度培训人数,据此印制一定面值的培训券,通过有关单位发放给需要培训的农民,农民持券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以所持培训券面值冲抵培训费,培训结束经有关机构核查认定培训效果后,培训机构再持券到政府指定机构结算培训经费补贴。据了解,江苏、河南、山西等地早在两年前就已经推行培训券制度,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最明显、最直接的效果是推动了培训机构之间的实质性竞争,竞争的结果是提高了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转移就业率,而且使培训机构加快整合,一批民办培训机构赢得发展机遇,从而带动了区域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当然,有的同志认为培训券制度在实施中也会遇到各种难题,如怎么确定发放对象,如何防范农民与培训机构“合谋”套取补贴,怎样评价培训效果,等等。我们认为,任何一项制度创新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关键是看其能否解决核心问题及解决的程度,而且,只要通过不断实践总能找到改进和完善的办法,“我脚高时峰就低”,办法总比问题多。

    启示之四:对不同年龄段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培训要区分“层次化”。金桥公司和金桥职校在组织输出和开展培训过程中发现,30岁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对就业岗位的挑剔程度要明显低于20来岁特别是刚刚初、高中毕业的小青年;而对于技能培训的需求及培训后技能提高的程度,十几、二十来岁的小青年则明显强于30岁以上的大龄劳动力。这“一高一低”的根源在于两者的生活压力、对工资收入的期望值以及文化基础的悬殊。由此我们认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实行“层次化”,不能以一个模式面向所有农村劳动力开展培训,应该针对不同年龄段农村劳动力“因材施教”,使对培训有不同需求的劳动力“各得其所”。一是对30以上的大龄劳动力,以引导性培训为主。主要是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常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信息等方面的培训,目的在于让这些人能够了解城市、适应城市。这种培训应该由农民所在地政府组织开展,培训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咨询服务、印发资料、广播电视宣讲等)。此外,对这些人还可以以就近就业为目标,因地制宜开展一些便于家庭作坊式生产的简单技能培训。二是对30岁以下的劳动力,以技能培训为主。主要是开展转移转岗就业所需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与创业培训。在这一批人当中,对回乡初、高中毕业生的技能培训要作为重中之重。因为从根本上说,提高劳务输出的档次和效益、打造劳务输出品牌乃至推动回乡创业、推进安庆的新农村建设,都要靠这些劳动后备军。

    启示之五:对民办农村劳动力输出与培训机构的扶持要形成制度化。金桥公司与金桥职校的成功实践表明,民办机构在开展农村劳动力输出与技能培训服务方面具有机制灵活、运作效率高、市场适应能力强的优势,发挥了同类型的公办机构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各级应把大力扶持这类民办机构发展壮大,作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工作必须坚持的重大方向。但是目前各级政府对这类民办机构的扶持力度显得不够,远不及对招商引资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生产型私营企业所给予的政策扶持,甚至在许多方面得不到与同类公办机构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因此,建议对这类民办机构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明确其享受民营企业在税收、融资、用地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招生、职业技能鉴定以及教师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办机构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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